各国MSDS/SDS报告标准要求介绍
联合国
GHS(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要求建立协调的危险信息公示,包括标签和化学品数据说明书(MSDS)。
欧盟法规REACH法规要求当产品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供应商需沿供应链向下游传递SDS:
当物质或配制品根据67/548/EEC或1999/45/EC指令被分类为危险品,或配制品虽没有被分类为危险品,但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SVHC或其他危险组分;
根据REACH附件13,物质为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物质(PBT)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物质(vPvB);
物质由于上述条件之外的原因,被确定为SVHC。
欧盟法规CLP(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规定:2010年12月1日之后,物质必须按照CLP进行分类,那么产品是物质的SDS必须包含CLP的分类和标签,且保留67/548/EEC附件1中的分类信息(第2部分)。
中国中国GHS是由《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等组成的法规体系,对MSDS提出了具体要求及规范MS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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