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园区注册的社会组织,在国土环保局指导下开展的环保公益活动,适当给予费用补贴。
.开展绿色信贷,重点对企业实施环保技术改造、开展污染减排等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项目单位年度利息贴金额不超过万元年。已经申请园区管委会其他贴息类补贴的,不得申请本项补贴。补助资金需超过上述规定限额的,须报管委会领导批准同意。
以下项目不在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使用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
(二)环境保护建设项目
三同时
项目;
(三)为落实环境保护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等强制要求而开展的污染治理项目;
(四)已获得管委会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除绿色信贷贴息外,项目对应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申报单位;申报绿色信贷贴息的,按实际补贴利息金额分期拨付给申报单位。
申报方式、条件及程序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集中申报的方式,
国土环保局每年根据资金情况和工作安排
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公告,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明确申报范围、项目要求、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执行期限等内容。
按要求进行申报,向国土环保局递交申报材料,并签订统一的信用承诺,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未重复申报等。
签订统一的权责制协议,明确受助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工程建设类项目须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且验收时间不超过两年方可申报。需在
建设阶段即予以资助的,须经国土环保局、财政局审核并报管委会领导批准后分阶段申报。
非工程建设类项目须满足资金配套条件,或者完成相关创建任务方可申报。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如下: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
.项目备案。拟申报污染物减排、生态建设、清洁生产新技术应用等工程建设类项目的企业,需在项目实施前将项目名称、内容、实施时间、资金预算等内容
国土环保局备案,国土环保局对备案项目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材料申报。建设项目竣工或完成阶段性建设任务后,申报单位将《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申请表(工程类项目)》、立项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及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国土环保局,总投资超过
万元的项目还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国土环保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
.项目初审。国土环保局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审核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真实性、材料的完整性、准入条件的符合性等。
.专家审核。国土环保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复审。
.报管委会审定。国土环保局按照项目审核结果并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定拟补助项目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提出专项资金本次补助计划报管委会审定。
.项目公示。
在网站进行,涉密项目除外,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天,公示内容包括经审定后的项目名称、项目实施主体、补助内容、补助金额、投资总额、资助方式等。
.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财政局按照管委会批准的项目和补助金额,根据项目拨付方式拨付申报单位,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工程建设类项目
1.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将《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申请表(非工程类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提交至国土环保局。
2.项目审核。国土环保局负责项目审核,审核同意后报管委会领导审定。
3.项目公示。审核结果在园区管委会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
天,公示内容包括经审定后的项目名称、项目实施主体、补助内容、补助金额、投资总额、资助方式等。
4.资金拨付。财政局按照管委会领导审定后的项目和资金,根据项目拨付方式拨付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财政局、国土环保局建立环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和核查国土环保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和自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国土环保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跟踪,从资金使用效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环境效益等方面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对绩效评价为差或不合格的项目,
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