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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物电UL1642标准怎么办理,周期多久
发布时间:2024-11-26

聚合物电池 UL1642 测试样品

6.1 完全充电的原电池或锂聚合物电池以及经部分或完全放电或两者兼有的原电池或电池将用于第 10-20 节中描述的测试。初级技术人员可更换电池或锂聚合物电池在每次测试中使用的样品数量如表 6.1 所示。表 6.3 显示了用户可更换一次电池或锂聚合物电池在每次测试中使用的样品数量。当一组电池或锂聚合物电池尺寸不同但化学成分相似时,应测试代表该范围的选定尺寸。

6.2 完全充电的二次电池或锂聚合物电池以及经过充放电循环调节的二次电池或电池将用于第 10 至 20 节中描述的测试。技术人员可更换电池或锂聚合物电池如表 6.2 所示。表 6.4 显示了用于二次用户可更换电池或电池的每次测试中使用的样品数量。当涉及一组不同尺寸和类似化学成分的电池或锂聚合物电池组时,应测试代表该范围的选定尺寸。

6.3 在进行第 17 节的测试之前,锂聚合物电池样品应按照 6.4 和 6.5 的规定进行预处理。

6.4 第17节的加热测试,两组5个锂聚合物电池样品应完全放电(即到制造商规定的终点电压)。然后将样品放入测试室并调节 1 到 4 小时(5 个样品处于工作区域的温度上限,5 个样品处于工作区域的温度下限),如表 6.3 中所述。

6.5 仍在设定温度限制的试验箱中,以表 6.3 规定的大充电电流和充电上限电压对样品进行充电(5 个样品处于上限温度,5 个样品处于下限温度),使用一种恒压充电方式。继续充电,直到充电电流降低到规定的充电结束条件(即充电电流的 0.05 倍)。

样品的放电调节

7.1 一次锂聚合物电池应通过将其端子通过电阻器连接来完全放电,该电阻器可在 60 天内提供所需的放电水平。完全放电被认为是闭路电压已降至0.2伏以下,短路电流已降至1.0毫安以下的状态。锂聚合物电池应在室温下放电。具有液体阴极(如亚硫酰氯或二氧化硫)的电池也应通过二分之一放电进行调节。

7.2 对于固体电解质和其他类型的锂聚合物原电池,由于其固有产生的小电流而不能在 60 天内放电,可以使用更长的放电时间和更高温度下的放电来获得所需的放电水平。应遵循制造商推荐的排放程序,以便在短的时间内达到要求的排放水平。

7.3 二次电池应在 25°C (77°F) 下进行调节。电池按照制造商的规格连续循环。规范应使电池的全部额定容量得到充分利用,并且累积的循环次数应至少等于电池宣传循环寿命的 25% 或连续循环 90 天,以较短者为准。骑自行车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分组进行。如表 6.2 和表 6.4 所示,电池在测试前应充电。

重要的测试注意事项

8.1 当进行第 10-20 节中描述的测试时,一些锂聚合物电池会发生爆炸。重要的是要保护人员免受此类爆炸产生的飞散碎片、爆炸力、突然释放的热量和噪音的影响。测试区域应通风良好,以保护人员免受可能的有害烟雾或气体的影响。

8.2 作为额外的预防措施,在第 10、12、13 和 14 节所述的测试过程中,应监测锂聚合物电池外壳表面的温度。所有参与锂聚合物电池测试的人员都将被告知不要在表面温度超过 90°C (194°F) 时接近锂聚合物电池。

8.3 为保护起见,第 20 节的弹丸测试将在与观察者分开的房间内进行。

温度测量

9.1 温度应由不大于 24 AWG (0.21 mm2) 且不小于 30 AWG (0.05 mm2) 的电线组成的热电偶和电位计式仪器测量。

9.2 电池的温度测量应在热电偶的测量接头紧贴锂聚合物电池的金属外壳的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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