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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CE认证之机械指令Machinery Directive (MD)
发布时间:2024-12-24

一般所谓的机械CE标志指令,经过二次修正:  
    91/368/EEC 
    98/37/EC 
基本上所有的规定大致未变,仅在机械之范围加以扩充、某些设备贴CE标志的过渡期,以及CE标志符号本身上有许多改变。 

何谓机械? 
依指令之规定(Article 1.2),凡由零组件组合而成之组合体。常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为了原料加工、处理运搬或包装之目的,而透过适当之致动器、控制器或电路而运动者,都称之为[机械]。 
[机械]一词同样包含为了达成原料加工、处理、运搬、包装等综合功能而经安排与控制的机器群组。此外,一些在使用中保障安全的零组件,并且本零组件若故障时将危及暴露于其中人员安全或健康之[保安零组件],也属本指令所包含广义之机械。 

何种产品不属于机械指令之范围? 
    依指令之规定,下列各项机械不属于本指令之范围(Article): 
    ·设计与制造成载客用升降及/或运送设备,无论负载与否,但附装升降操作员配备之工业用卡车除外。 
    ·仅靠人力为直接动力的机械,除非让机械用于堆高货物。 
    ·与病患直接接触之医疗用机械。 
    ·用于露天广场或游乐园之特殊设备, 
    ·蒸汽锅炉、槽与压力容器, 
    ·为核能用途而特别设计或应用的机械,如遇意外事件会导致幅射能外泄, 
    ·幅射性零组件构成机器的部分, 
    ·轻武器, 
    ·汽油、柴油、易燃液体及危险物品的储藏槽与输送管路, 
    ·运输工具:是指那些借着公路、铁道、水道及在空中等公共交通网络来运输人员及/或货物的运输工具及其拖车,均应视为运输工具。但采矿工业所用之运输车辆则包含于本指令中。 
    ·配备相关设备之船只与近海机动设备。 
    ·公共或私人运输用,载人之吊缆车及靠绳索拉动之缆车。 
    ·农业森林曳引机,详如74/150EEC公报指令条款(1),有关欧市调和轮式农业或森林曳引机型式认证之相关法令所定义者,该指令后经88/29/EEC公报指令(2)修正。 
    ·特别为军用或警用所设计与制造的机器, 
    ·使用于大楼或建筑中,在一特定高度范围内之升降机。其活动的车箱为固定在超过与水平夹角15o以上导轨间,且设计用来运送: 
    —人员, 
    —人员与货物, 
    —货物,但具有人员可接近性。也就是说人员可毫无困难地进入其中,且其控制部分位于车箱内,并于人员触手可及之处。 
    —用于载人,且以小齿轮及齿条攀升之车辆。 
    —采矿用绞具, 
    —剧场用升降机, 
    —建筑工地现场使用之起重机,用于载人或同时载人与货物。 
    ·此外,392指令所述及之机械或保安机件的有关危险,如果全部或部分为欧体其余指令涵盖,并且需受这些指令之施行之情形下,则本指令便不再适用或须停止适用于这些产品。

何谓危险机械?

属于机械指令附件四所列范围之机械。

392指令对于[一般机械]与被认为特别危险的机械(附件四机械)有明显的区别。在进行符合指令规范之步骤前,很重要的一点是,先要区分出你的机器是不是附件四之机械。下列为机械指令附件四所列之“危险机械”:

A. 机械

1. 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加工肉类似材料之单片或多片圆锯机。

1.1 操作时带有固定或刀具的锯木机,有一个以手押送料方式进给之固定床台或采用可拆卸式动力进给装置。

1.2 操作时带有固定式刀具的锯木机,采用有手操作之往复运动锯木工作台或托架。

1.3 操作时带有固定刀具的锯木机,采用内藏式工作进给装置及采用人工方式上下料。

1.4 操作时带有移动式刀具的锯木机,采用机械式进给装置及人工方式上下料。

2. 手押送式刨木机

3. 人工上、下料之本工用单面刨。

4. 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肉类及类似材料,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床台及移式承架,以人工上下料之带锯机。

5. 由1至4点及第7点所提及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之机械所组合成之复合机械。

6. 手进给式多刀具夹持头之木工作榫机。

7. 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之立轴刨花机。

8. 木工用手提式链锯。

9. 采用人工上下料金属冷作加工用冲压床,包括折床,其移动之工作的行程超过6mm,速度每秒超过30mm。

10. 人工上下料式之塑料射出或压缩成型机。

11. 人工上下料式之橡胶射出或压缩成型机。

12. 下列地下工程用机器设备:

—轨道上之机械:动力车头及制动车,

—液压式隧道顶支撑设备,

—地下工程用机械所采用之内燃机。

13. 安装有压缩机械,及采用人工收集装载家庭垃圾之卡车。

14. 附件一之3.4.7节中所提方向接头之防护装与可分离式传动轴。

15. 维护车辆用顶高机。

16. 包括可能从三公尺以上垂直高度掉落之危险之人员举升装置。

17. 制造烟火的机械。

B. 保安零件组

1. 特别设计用以侦测人员,以确保其安全之电感应装置。(无形的护栅、感应垫、电磁侦测器……等)

2. 确保安全之双手控制器的逻辑单元。

3. 第9、10、11条所提及机械用之可自动移动式护屏。

4. 翻覆保护结构(ROPS)。

5. 掉落物保护结构(FOPS)。

〖注意〗:以上所列之危险机械,一般须由Notified Body (验证机械)对产品实施EC type-examinatiom(型式检验)合格后,才能于产品上张贴CE标志。

机械安全之评估标准

如先前所提,欧盟除了制定各种不同的产品安全指令之外,另颁布了许多不同的产品安全标准。有些适用于某特定产品,有些则为适用多项产品之通用评估法则。就机械指令而言,大致可分成下列几种型式标准:

A 型标准(基本安全标准):给予基本概念、设计原则及适用于所有机器的一般情况。

例如:

EN 292-1:机械安全标准基本观念及一般设计原则

            部分:基本术语、方法

EN 292-2:机械安全标准基本观念及一般设计原则

            第二部分:技术原则及说明

EN 1050:机械安全 — 危险评估原则

B 型标准(群体安全标准):处理一种安全情况或一种相关安全设施,该设施能广泛使用于多种机械:

—B1型标准:针对特定安全情况(例如:安全距离、表面温度、噪音)

例如:

EN 294:机械的安全 — 防止上肢伸及危险区域之安全距离

EN 811:机械的安全 — 防止下肢伸及危险区域之安全距离

—B2型标准:针对相关安全设施(例如:双手控制、互锁装置、压力感应装置、护罩)

EN 1088:机械安全 — 有/无护罩锁紧的互锁装置

— 设计的一般原理及规定

EN 953:机械安全 — 护罩(固定的/可动的)设计及构造之一般规范

C 型标准(机器安全标准):给予特定机器或机器群详细的安全必要条件。

 例如:

 EN 201:塑料/橡胶射出成型机之安全要求

 EN 692:机械式冲床之安全要求

 EN 693:油压式冲床之安全要求

 EN 860:单面刨木机之安全要求

 EN 869:金属铸造机之安全要求

 EN 982:油压系统之安全要求

 EN 983:气压系统之安全要求

 PrEN 1493:汽车举升台之安全要求

 EN 12415:小型车床之安全要求

 EN 12417:综合加工机之安全要求

 EN 12478:大型车床之安全要求

 EN 12717:钻床之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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