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工作原则
知识产权认证实行的是国推认证制度,即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共同实施的原则,根据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选择确定适宜的知识产权领域国家标准为认证依据,共同制定、调整和发布知识产权认证目录,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领域认证工作。
(二)认证机构资质要求
认证机构资质要求分为通用性要求和性要求。通用性要求是符合《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明确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的认证机构应当符合“具有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的相关能力要求”的性要求。
(三)认证审核人员要求
认证审核人员应当“满足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所需的相关知识与技能要求”,且符合国家认证人员资格相关要求。认证审核人员实行专职制。
(四)认证机构及分支机构行为规范
一是加强对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的管理。认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应在设立之日起30日向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相关信息。二是强化认证机构主体责任。认证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对其分支机构认证业务活动承担相应责任。三是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认证机构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人员管理制度以及机构内部管理、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五是明确认证机构职责范围,禁止认证机构从事与其认证工作相关的咨询、代理、培训、信息分析等服务,以及产品开发和营销等活动。
(五)认证程序
一是要求认证机构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实施认证活动,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二是规定认证机构不得向失信或违法违规企业出具认证证书,即被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或者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的。三是要求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资料。四是明确监督审核具体要求。每次监督审核内容无须与初次认证相同,但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覆盖体系的全部要素。
(六)监督管理
一是明确国家层面的监管。国家认监委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产权认证监管协同机制,对知识产权机构及其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二是明确地方层级的监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所辖区域内,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建立相应的监管协同机制,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三是对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不能持续性地满足认证机构资质条件等行为,撤销资质。四是强化信息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求认证机构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认证证书有效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