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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出口需要做什么认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更新时间
2024-12-23 0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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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海关对进出口锂离子电池的检验监管要求

目前,锂离子电池相关的HS编码均已没有检验监管条件,无需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

虽然锂离子电池无需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但是锂离子电池属于危险货物,仍须对包装进行使用鉴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要求,出口锂离子电池联合国编号主要为3480(3481、3536为安装在设备或货运单元中的锂离子电池组,不予赘述),运输名称为“锂离子蓄电池(包括锂离子聚合物电池)”,类别为9类,采用II类及以上包装,特殊规定为188\230\310\348\376\377\384,包装导则为P903\P908\P909\P910\LP903\LP904。

(1)包装形式

锂离子电池包装可采用桶、箱、罐等多种形式,常见的有纸箱、胶合板箱、木箱等形式。实际操作中,锂离子电池采用纸箱包装时,纸箱堆垛于托盘上,形成成组货物,由叉车对整托进行集装箱装卸操作。

(2)特殊规定

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锂离子电池需要满足多项特殊规定和包装导则的要求,主要内容为预防电池在容器内移动或位置变化造成损坏;必要时安装通风装置;总重12KG以上的锂离子电池要有坚硬的外容器,放置在托盘上,电极不得承重;2011年12月31日后生产的锂离子电池需在外部标记瓦特—小时比率等。

(3)标记要求

内装锂电池和电池组的包件除以内装物的正式运输名称或联合国编号做出标签或标记外,还需要进行两种标记,分别是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标记与锂电池标记。标记应显而易见、清晰,并能承受露天暴露而不明显减低效果。

锂离子电池出口不合格案例

(1)出口锂电池单件毛重不合格

2020年11月,某关关员对一批申报出口的锂电池包装进行使用鉴定时发现,货物纸箱包装单件大限重22千克,经现场称重单件货物的实际毛重为22.3千克,超过包装允许的大限重。

(2)出口锂离子电池组产品无瓦特-小时容量标记

2021年3月,某关关员对一批申报出口的锂离子电池组(申报品名为储能系统230P)进行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该锂离子电池组产品上无瓦特-小时容量标记,不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第3.3章第348条“2011年12月31日后生产的电池需在外部标记瓦特-小时比率”的规定。

(3)电池包开关保护不到位

2021年1月,某关关员在对一批出口电池包进行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此电池包在运输过程中很容易触发电源开关使电源处于开机运行状态,货物在运输途中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不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中包装规范P903“其包装方式必须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意外启动”的相关要求。

(4)空运移动电源产品荷电状态不符合规定要求

2021年6月,某关关员在对一批空运出口产品进行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该批货物为锂离子电池芯,额定功率为37Wh,根据《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规定,该批货物空运包装说明为应为965,IA,于货机运输。经现场核实该货物荷电状态,显示荷电状态大于50%,不符合《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规定产品交付运输时荷电状态不超过额定容量3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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