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牙产品SRRC认证办理 无线产品SRRC认证申请
| 更新时间 2024-12-29 08:20:00 价格 请来电询价 联系电话 18576464303 联系手机 18576464303 联系人 刘小姐 立即询价 |
SRRC为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State Radio Regulatory Com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RMC认证(又称SRRC认证)自1999年6月1日起,中国信息产业部(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dustry,MII)强制规定,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及使用的无线电组件产品,必须取得无线电型号的核准认证 (Radio Type Approval Certification)。前身为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State Radio Regulation Committee,SRRC)的中国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State Radio Monitoring Center,SRMC)为目前获得授权可测试及认证无线电型号核准规定的机构。
目前,中国已针对不同类别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订定特殊的频率范围,且并非所有频率皆得以在中国合法使用。换句话说,所有在其境内销售或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会规定不同的频率。此外,申请者必须注意某些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规定范畴,不但要申请「无线电型号核准认证」,同时也必须申请中国强制认证(CCC)或进网许可证(MII)的核准。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是信息产业部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无线电监测和无线电频谱管理工作,是中国无线电管理的支撑机构。中心下设10个处室、1个监测站、8个短波/卫星监测站、1个超短波监测站和1个数据备份中心。现有工作人员152人,其中:在京117人,京外35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有119名,占职工总数的79%。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有96名,占职工总数的63%。中心始终站在我国无线电监测工作的*前沿,出色地完成了日常监测、设备检测、频谱研究等工作,在保护民航导航专用频谱、保障国家重大活动期间无线电信息安全等多项重大监测任务中屡建奇功,在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中发挥了的作用。
近年来,中心不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技术设施建设,有力地推进了无线电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目前,全国无线电管理信息网已基本建成,全国无线电短波监测网和全国无线电卫星监测网也初具规模,北京及周边地区超短波监测网正在加紧建设。中心还建有无线电设备检测实验室。 当前,中心正致力于全面提高无线电管理支撑能力,努力为我国无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新贡献。
SRRC认证需要准备的资料
1. 申请表 (两份);
2. 委托书(两份);
3. 客户的营业执照(Business license);
4. 客户的ISO证书或公司简介和公司能力说明;
5. 产品的电路图、说明书、方块图、相关的测试报告(如FCC ID);
6. 天线增益(Antenna Peak Gain)和 Antenna pattern;
7. 测试指导(Test direction);
8. 公司的营业执照(年检不能过期);
9. EUT的彩色照片3份(必须包含各接口和各侧面);
10. 频率频道对照表(如果有很多个工作频道才要提供,如DSSS或者FHSS工作方式的产品)。
SRRC认证流程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 体系情况介绍;
3、设备型号技术说明书或技术手册、电路方框图或原理图及使用说明书;
4、设备的彩色照片一套,照片上要清晰显示出申请单位、设备型号、设备序列号的标牌和设备的结构尺寸;
5、国外申请单位的设备提供国外核准情况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经办单位如果是代理申请单位,需提交《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委托书》及代理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由无线电管理局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设备半年以内的型号核准《测试报告》;
8、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的经办人须持有设备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出示的本公司员工身份证明及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二)国内申请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申请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不同意的,将申请资料退回给申请单位。初审同意的,将申请资料提交给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一)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型号核准申请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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