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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CE认证EMC电磁兼容指令2014/30/EU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 2022-11-22 11:44 更新时间: 2024-11-08 08:20

EMC 指令 ( 2014/30/EU ) 旨在确保任何电气和电子设备大限度地减少可能影响其他设备的电磁干扰发射,该指令还要求设备能够抵抗其他设备的干扰。电磁兼容性(EMC) 和射频 (RF) 测试。电磁兼容性,也称为 EMC,是电气和电子设备与其电磁环境以及其他设备的相互作用,所有电子设备都有可能发射电磁场。带电产品出口欧盟大多需要满足电磁兼容指令要求。

EMC指令适用产品范围和名词解释:

(1) ‘equipment’ means any apparatus or fixed installation;设备指为任何仪器或固定装置
(2) ‘apparatus’ means any finished appliance or combination thereof made available on the market as a single functional unit, intended for the end-user and liable to generate electromagnetic disturbance, or the performance of which is liable to be affected by such disturbance; “设备”是指市场上作为单一功能部件提供给终用户的、可能产生电磁干扰或其性能可能受到电磁干扰影响的任何成品器具或其组合;
(3) ‘fixed installation’ means a particular combination of several types of apparatus and, where applicable, other devices, which are assembled, installed and intended to be used permanently at a predefined location; “固定安装”系指在预定地点组装、安装并打算使用的几种类型的设备以及(如适用)其他设备的特定组合;
(4)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means the ability of equipment to function satisfactorily in its electromagnetic environment without introducing intolerable electromagnetic disturbances to other equipment in that environment; “电磁兼容性”指设备在其电磁环境中令人满意地工作,而不会对该环境中的其他设备造成不可容忍的电磁干扰的能力;
(5) ‘electromagnetic disturbance’ means any electromagnetic phenomenon which may degrade the performance of equipment; an electromagnetic disturbance may be electromagnetic noise, an unwanted signal or a change in the propagation medium itself; “电磁干扰”是指任何可能使设备性能下降的电磁现象;电磁干扰可以是电磁噪声、一个不想要的信号或传播介质本身的变化;
(6) ‘immunity’ means the ability of equipment to perform as intended without degradation in the presence of an electromagnetic disturbance; “抗扰性”指设备在存在电磁干扰的情况下按预期运行而不退化的能力;

电磁兼容EMC要求:

EMC指令规定了其范围内的所有设备都必须遵守的强制性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没有详细说明技术规范,而是定义了需要达到的结果。此外,它们允许设备的产品设计适应技术进步。基本要求对指令范围内的所有设备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只允许将符合要求的设备放置在欧盟市场上。
基本要求分为两部分:

所有设备的一般要求 - 所有电气设备在设计,制造和放置在欧盟市场时,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使用特定设备时产生的电磁干扰不得超过允许无线电或其他类型设备正常运行的水平。

2.该设备具有足够的抗电磁干扰能力,并且可以在没有不可接受的预期用途降级的情况下运行。

3.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应与现有技术相关。

固定安装的具体要求:

1.应用良好的工程实践

2.检查时所需的所有文件应由负责人员安全保管

3.尊重有关其所有组件的预期用途的信息

EMC符合性评定程序-即CE认证模式要求

仪器是否符合附件I所列的基本要求,应通过下列合格评定程序之一进行证明:

(a) 附件二所列的内部生产控制;

(b) 欧盟类型检查,然后根据附件三所列的内部生产控制进行符合类型检查。
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DOC自我声明要求

1. 欧盟符合性声明应说明已满足附件I所列的基本要求。

2. 欧盟符合性声明应具有附录IV中列出的模型结构,应包含附录II和III中列出的相关模块中指定的元素,并应不断更新。该文件应翻译成在市场上放置或提供该仪器的成员国所要求的一种或几种语言。

3. 如果仪器受到多于一项要求欧盟合格声明的欧盟法案的约束,则应针对所有此类欧盟法案起草一份单一的欧盟合格声明。该声明应载有对有关联盟行为的说明,包括其发表的参考文献。

4. 在制订欧盟符合性声明后,制造商须负责使该仪器符合本指示所载的规定。
CE标识加贴要求

1.CE标志应清晰、易读且不可擦掉地贴在设备或其数据板上。如果由于仪器的性质不能做到或不能保证,则应将其贴在包装和随附的文件上。

2.在器械投放市场前,必须贴上CE标志。

3.成员国应在现有机制的基础上确保管理CE标志的制度的正确应用,并应在该标志使用不当的情况下采取适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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